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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交少了不行,交多了会怎样?

发布时间: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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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交少了不行,交多了总可以了吧?也未必,多交同样有不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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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学校监控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3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500。参加本次投标的供应商共四家,其中有两家多交了,一家交了5000,另一家交了700(原因是看错了小数点或者人为失误)。项目评审过程中,在资格性审查环节,评审就这两家投标人多交该不该按废标处理发生了争议。


主张废标的评审认为,这两家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交纳,多交和交不足性质一样,都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另外,《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三十三条款明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的,投标保金不得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预算金额为30万元,而这两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都过了预算金额的2%(即6000元),导致实质性响应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采购法》三十六条项,应作废标处理。

持反对意见的评审认为,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约束供应商的投标行为,保护采购人利益。投标人多交并没有削弱保证金应有的作用,即使多交了,也可看作投标人对自己提出了高要求。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未提供保金或保金交纳不足的按无效标处理,但多交了没有写明如何处理(也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写入招标文件)。因此,应按程序继续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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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针对上述争议,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条例》三十三条款中“投标保金不得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的规定,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的要求,本意在于保护投标人。投标人交纳的投标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并未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从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来看,主要是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减少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而多交保金并未给采购人带来任何损失。

三,《采购货物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的数额及交纳方法”,同时规定,“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但未明确投标人多交了投标该如何处理。正是由于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中未作规定,导致实践中缺乏依据,人们对此各执一词。然而,投标的多交和不交、交不足毕竟不同。考虑到这些因素,笔者认为,应按有效投标对待,不宜一废了之。

实践中,为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应从以下方面防范。

一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于投标的交纳事项要有醒目的描述,如明确保证金的数额,要求不得多交、少交,并加粗黑字体。

二是保证金的数额不能只写小写金额,有大写金额。

三是关于多交的的处理,如果是在交纳截止日期前发现的,采购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多交部分并告知投标人;如果是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应通知投标人现场澄清多交的原因、是否认可该笔保证金即为本项目的保证金,并由投标人、公证人员、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四是从降低投标成本的角度来看,不鼓励投标人多交保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以多种方式提醒投标人多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