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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标,谁说了算?

发布时间:2024-07-27
发货地址:河南省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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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电议 服务范围大中小企业 交付方式电子版或纸质版 服务地区全国 是否有售后服务 产品类型标书,投标文件 服务对象各行业投标企业 服务模式一对一服务 适用范围各行业服务类\采购类\工程类 格式PDF+WORD 服务人员大中小企业 保密情况签保密协议或者合同 服务优势一对一标案工程师直接沟通

我国采购对废标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采购法》36条将废标的四种法定情形作了强制性规定:①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出现废标法定情形后,应当由哪个主体行使废标决定权?


根据我国《采购货物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如果出现了法定废标情形,即《采购法》36条明确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法律将废标决定权的主体明确界定为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主体不享有此项权利。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虽然《采购货物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都属于招标采购单位,都享有废标权。但是两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权限的授予方面,采购人居于主导地位,可以将权限全部授予或部分授予他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而采购代理机构居于被动接受地位,选择的空间较小。


如果采购人将废标决定权授予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废标理由,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作出废标决定;如果采购人未授予采购代理机构废标决定权,出现废标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则无权作出废标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