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投标人对中标提出质疑,采购合同需要暂缓签订吗?
答:采购人应当对质疑事项进行判定,如果影响或有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应当暂停签订采购合同,否则当中标结果变后,已签订的采购合同也将无效,采购人也有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为《采购法实施条例》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问:询价项目中,采购人对供应商的报价不满意,可以要求参与询价的供应商重新进行报价吗?
答:这样是违规的,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改的价格,不得多次报价。
法律依据为《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令74号)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改的价格。
问:货物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需要公示几天?
答:未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不需要进行公示。只有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时,需要论证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为《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令74号)三十八条 属于采购法三十一条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问:公开招标项目中,供应商何时可以主动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答:开标时间前,也就是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投标文件,经修改正后在开标前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提交。开标活动开始后,供应商不得主动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只有在评标过程中,根据评标的要求,依规进行相应澄清。
法律依据为《采购货物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中标”原则吗?
答:不可以。竞争性磋商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报价越低的供应商,其价格分值得分越高,但报价只是评审因素的一部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法律依据为《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终采购需求和提交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版权所有 ©2024-10-11 豫ICP备2023027918号-1
河南集标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