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标中出现歧义问题的时候,通常要具体情况分析谁说了算。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果招标文件中存在歧义或不明确的地方,投标人可以向招标方提出澄清要求,招标方应认真审查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并及时回复投标人,解释相关问题的含义和要求。
这里先解释几个基本概念,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大家都经常见到这样的文件描述吧。
要区分“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这两个概念,二者在时间上的分界点就是在递交投标材料截止时间前只能称为“潜在投标人”,但当递交投标材料截止时间一到,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才能成为正式的“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上述两类人以外的,与招投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在拿到招标文件后,准备投标文件时,如果发现招标文件描述得不够清楚,或者存在模棱两可的意思时千万不要想当然地去理解,盲目地准备投标材料。而应该在规定的澄清时间前主动要求招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招标代理公司也可依招标人授权代为解释。也就是说,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享有解释权,但是不是招标人怎么解释都可以呢?
,招标人在澄清时不能改变招标文件所表达的意思,一旦是属于对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就需要按照法定修改程序并且重新计算开标时间。
其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在不改变标书意思的基础上可以做细化解释,但不得做扩大解释,尤其是对评分标准的澄清要慎重。
开标后一旦出现招标人的解释与投标人的理解偏差较大的情况,澄清无法解决理解偏差但又不能进行修改时,应当以投标人的理解为准。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不同理解时,以不利于格式条款出具方的解释为准,招标文件以及中标合同样本同样适用“格式条款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
如果招标文件中存在的歧义问题招标方无法解决或无法满足投标人的要求,那么投标人可考虑拒绝接受招标文件的规定。
因此,招标人在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时尽量避免引起歧义的表述,并且尽量细化评分标准,减少理解上的偏差产生。如果出现歧义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十二、二十三条及《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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