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里面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和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不符,以哪个为准?
可以先发澄清,咨询以哪个为准,但是代理的回复一般都是“两个要求都要满足”。所以建议都默认为两个都要满足,两个都提供。因为不管是投标文件的组成、还是后面投标文件给定的格式目录,都是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都要满足。
例如:招标文件里面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里面要求提供无犯罪,但是在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中又没有体现出来这一条要求,但是做标时也要把这个资料附在投标文件中,一般单列后,加上一项“其他证明材料”中。
我们还经历过一次这样的情况,招标公告要求提供一份资料,但是购买的招标文件中就没有要求,而招标文件又没有附上招标公告 ,后这资料没有附。等开标的时候就废标了,废标的理由是没有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所以,对于投标人而言,应该有义务全盘掌握招标文件的要求,按要求提供全部资料,除非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可以以澄清的形式提出来,否则应该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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