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方法是招投标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评标方法(包括评标标准和因素)体现了《招标投标法》所要求的公开原则,方便投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如果不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或者随意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可能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导致评标缺乏严肃性和公正性。
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写明。这是为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同时也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评标方法,那么在评标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主观性和不公平性,从而影响整个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评标标准和方法通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方法、评标纪律、评标组成、评标程序、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以及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等。他们是评标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约束,有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公平、公正。
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未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的评标方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也就是说,评标时只能采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另行。
现实招标投标中确实存在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完整的现象。例如,只公布评审因素和指标,不公布具体的评标权重和评分方法;又如公布的评审标准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留有太多人为主观判断的成分,使得评审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出现评标过程太大的主观性和不公平性。
因此,在评标过程中,不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是评标都不得随意增加、删减评审指标和因素。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且应该尽可能详细和具体,以便投标人和评标能够清楚地了解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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